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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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JIN FENG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16日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JIN FENG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司法责任制改革进度报告
自司法改革工作启动以来,金凤区检察院认真落实区、市政法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要求,严守改革节点,自抬标杆,确保各项司改任务如期完成,取得显著成效。
一、严把进退标准、明确岗位要求,人员分类管理落实到位
注意把握员额产生、退出和职责定位三个关键环节,因人因岗制定政策,落实人员分类管理。转隶前,共有68个编制,其中67个政法编制,1个工勤编制,实有人数政法编62人,工勤编1人。转隶后,共有53个编制,实有人数53人,其中政法编制52人,工勤编制1人。
实行分类定岗后,转隶前具体人员设置为:员额检察官25人,检察官助理17人,书记员5人,司法行政人员8人,司法技术人员2人,司法警察5人。转隶后,现有员额检察官20名,检察官助理13名,书记员5人,司法行政人员8人,司法技术人员1人,司法警察5人。现有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分别占编制总数的38%、25%、9%、15%、9%。让63%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有力地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办案地位。
(一)以办案能力为标尺,确保员额检察官遴选优中择优。依据《宁夏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员额制管理检察官遴选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了纳入员额制检察官遴选工作。2016年初次遴选工作中,报名参加员额制检察官遴选22名检察员和1名助理检察员,经过实绩考评、民主推荐、党组综合评议,按照首次入额不超过35%的比例确定了入额检察官为23名,学历层次为本科学历19人、研究生学历4人。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政工科科长1名,纪检组组长1名,其他检察委员会委员3名,检察员13名,助理检察员1名。2017年8月,第二批员额制检察官遴选工作也按照相关工作要求顺利完成。入选人员全部在业务科室或者曾经在业务科室工作,具备独立办理案件的能力,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做到独立办案、独立担责。
(二)坚持检力向一线办案部门倾斜。以人岗相适、双向选择为原则,合理调控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结构,将员额检察官全部充实到办案一线,较之改革前,办案人员的比例提高了6个百分点,同时聘用了10名书记员,极大地解决了辅助人员不足的困难。 目前,检察官包括已入额院领导均配置在业务部门的司法办案岗位,业务部门的综合岗位以及行政综合部门都未配备检察官。转隶后员额检察官共20人,岗位分布为:院领导4名、专委2名、公诉部5名、侦监部3名、民行部2名、控申部2名、业务管理部2名。检察官助理共17人,岗位分布为:公诉部3名、侦监部1名、民行部1名、控申部5名、业务管理部2名。书记员共5人,岗位分布为:民行部2名、侦监部1名、案管办2名。
二、明确办案组织形式,转变办案模式
(一)完成内设机构改革的框架工作。按照《宁夏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将我院内设机构分为4个检察办案部门、1个综合业务部门、1个司法行政部门,具体为公诉部、侦查监督部、控告申诉部、民事行政检察部、业务管理部、综合保障部。调整后,各部部长由院领导兼任,各部副职由原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并要求业务部门副职必须由员额内检察官担任。
(二)完善办案组织,探索新型办案机制。为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我院于2017年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结合不同检察业务种类,以独任检察官为常态,以检察官办案组为例外,共设立25个独任检察官办案单元、4个检察官办案组。2017年,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4件。2018年,立足我院办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案件数量较大的实际,设立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环境资源犯罪等6个公诉检察官专业办案组,实现了对专门领域案件分类管理、分类办理。
(三)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作用。制定了《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修改完善了《金凤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检委会审议案件范围、提请和讨论决定的程序、司法责任等运行机制进行了规范。在员额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列举可以提交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或重大事项。
三、既充分授权又强化管理,司法责任制办案模式有序运行
稳妥处理好授权与控权的关系,修改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案件清单、绩效考核等10余项制度规范,推进新的办案模式有序运转。
一是案件分配方式更加合理。制定《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分配管理办法(试行)》《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分配规则》,分案原则上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进行,一般由系统根据规则自动分案至检察官,并全程留痕。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及其他不适宜自动轮案的案件,经检察长、副检察长或经检察长授权办案部门负责人指定检察官承办案件。
二是办案授权制度和权力清单进一步明晰。制定了《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规定(试行)》和《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等,对检察委员会及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权力界限进行了明确。改革后,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权利55项,较改革前的权力减少36项,比改革前下降了39.6%;副检察长行使权力约108项,主任检察官行使的权力129项。强化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明确细化了检委会议事流程和标准。改革后,检委会召开次数和讨论个案数量较改革前下降了36%,真正体现了检委会讨论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决定重大事项的把关作用。截至目前,我院检察官所办案件无错捕、错诉无罪案件,案件准确率达100%,改革放权后的办案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条线流程监控与统计日常巡查相结合机制。强化流程监控,每天通过线上、线下、入口、出口审核办案流程、文书制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办人,监督办案人及时流转案件节点、规范文书制作,杜绝跨月回填案卡等现象;每周五制作《下周到期案件预警贴士》发送至各业务部门,同时在内网公示,确保承办人依法及时办结案件,杜绝超期办案情形发生,全力实现案件流程监控不留死角。制作《案件管理信息月报》《流程监控月报》,每月对统计巡查和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制作《未结案件督查通报》,对统一业务系统内所有未结案件进行季度通报,督促检察官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结案,提高结案效率。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扩大案件评查主体范围,由之前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评查扩大至25名员额检察官轮流对参评案件进行评查。参评员额检察官至少需评查参评案件的40%,参评结果直接计入检察官绩效考核。依据“谁评查,谁负责”的原则,参评案件评查结束后,因任何原因被通报或出现其他不良后果,除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外,同时追究参评员额检察官的相应责任,并计入检察官绩效考核,以此倒逼员额检察官正视案件评查工作,提升案件质量。
四、建立科学考评机制,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全面落实
一是科学合理地考核检察人员。制定《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核办法(试行)》《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绩效考核细则(试行)》,对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绩效、司法办案能力、职业操守、纪律作风等情况进行全面、综合性的评价。科学配置绩效考核各项指标比重,办案数量、办案质量等工作实绩在考核评价中占比70%,确保了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尤其是办案数量多、质量高的人员成为最大受益者。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按照要求建立司法档案,司法档案完整记录干警司法办案、业务培训、竞赛获奖等情况,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给予等级评价,政工科、纪检监察组、业务管理部则分别就业务竞赛获奖及业务培训、检察纪律执行、案件评查等情况给出审核意见,确保了司法档案能成为评价检察官业绩、进行司法责任追究及评判司法瑕疵的重要依据。
二是落实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及检察辅助人员等级确认。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我院在2015年底对检察官进行了职务套改,2017年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进行等级确认,进。我院员额制检察官25人,其中四级高级检察官3人,一级检察官8人,二级检察官8人,三级检察官3人,四级检察官3名。检察官助理16人,其中三级检察官助理6人,四级检察官助理6人,五级检察官助理4人。书记员共5人,其中三级书记员1人,四级书记员1人,五级书记员3人。